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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压砖机

时间:2022/06/29 18:38:42 编辑:

湖北省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农办发〔2016〕7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要求,以及农业部农机化司近期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结合全省2015年补贴实施情况,现对《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调整完善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依据农财两部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2016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31小类69个品目。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减范围,突出重点。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各县(市、区)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对水稻插秧机、油菜直播机、粮食烘干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深松机械、大型植保机械和大型联合收割机等重点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证书,且鉴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农业用北斗终端产品须提供取得法律授权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享受补贴资金限额

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10万元的限购1台;种植大户(承包耕地200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各地应科学把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三、补贴操作程序

2016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先购后补”流程,确定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件4),一式3份(供货单位、购机者各存1份,1份交县级农机部门),并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中央补贴额、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必须由购机者本人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办理购机手续。

(二)机具核实。购机者须及时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凭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购机发票、购机者银行卡、报废机具来源证明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接受补贴资格和机具核实。

(三)申请受理。核实无误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现场受理补贴申请,做好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信息、报废更新信息、机具信息、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系统打印)。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见补贴标识”。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须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对条件不符或者资料不全的,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材料。

(四)补贴公示。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定期将已核实的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通过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购机者所在村委会公告栏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受益对象的银行卡中。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要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各县(市、区)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购机补贴实施工作方案,并报省农机局备案。县级实施工作方案应对购机补贴各个环节的内容和操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应在省级机具补贴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缩小机具补贴范围,突出补贴重点;应细化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合理安排资金,优化补贴机具种类,防止因“先购后补”操作模式,形成较大资金缺口;应通过政策实施,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全面全程农机化发展,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购机者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产销企业对其销售机具的真实性及与该产品检验报告所列配置的一致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实施进度较快的县(市、区)可增加提交资料和结算的次数,具体时限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三)阳光操作,规范管理。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所有补贴机具必须在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铭牌标识图片和人机合影,铭牌标识图片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信息一致,人机合影必须做到清晰易辨。所有补贴机具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资料时一并核实,对于不可移动机具和需要入户核查机具,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确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做好“先购后补”操作模式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村入户,不留死角。要按照部省两级关于补贴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的平台作用,明确专人,做好补贴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确保专栏内容及时、准确、完整、规范。要重点公开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处置下沉”的原则,做好违规违纪查处工作。要重点加强对补贴产品的价格监控,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及价格变化情况,发现补贴产品价格虚高及申购异常等情况应立即暂停其补贴办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市(州)、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存在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州)、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将视调查情况和市、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处理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惩处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文内容与《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未明确事项,按照《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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